政策法规
延边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转让管理办法
延边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全校的科技成果转让活动,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科技人员参与成果推广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以延边大学名义或者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研究机构等单位和科技人员有组织、规范化地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科技成果转让活动。
第五条 学校的科技成果产权属于延边大学。科技处是学校负责科技成果转让的职能机构,是全校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的唯一代理人。
第二章 科技成果范围
第六条 科技成果范围
(一)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著、学术论文、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和科学普及读物;
(二)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
(三)已获得专利的科研成果;
(四)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一定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五)周期较长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六)未公开出版和发表而被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让的管理
第七条 科技处是学校负责科技成果转让的职能机构,是全校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的唯一代理人。项目主持人、课题组应该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技成果转让工作,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转让属于学校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也不得无故阻碍学校科技成果的转让。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前,由科技处和课题组共同对拟转让的
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转让方案。
第九条 科技处对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如课题组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科技处通报。
第十条 属于国家保密的科技成果的转让,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
条例的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四章 效益分配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获得的收入,必须划入学校指定的帐号,不得自收自支。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获得的收入,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课题组或个人比例为80%,学校比例为20%,作为奖励和科技发展基金;专门用于职称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十三条 学校对开展科技成果转让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课题组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或科技处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属于学校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的,学校将取消或暂缓当事人申报科研项目、成果报奖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延边大学科学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