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延边大学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延边大学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科学研究成果的管理,实现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多出优秀科研成果和精品,更好地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晋升、评优等申报材料以登记在校科研处的成果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成果所在的院、校科研管理部门、成果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校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负责对科研成果评定、评奖、报奖等过程的学术上的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
第二章 科研成果范围及鉴定、验收
第四条 科学研究成果范围:
1.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资料汇编、论文集、工具书等;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评论、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3.列入各级科研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
4.为解决生产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各种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等;
5.已获得专利的科研成果;
6.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7.未公开出版和发表而被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五条 凡正式列入计划的应用开发研究、应用基础、软科学研究等项目成果,要进行鉴定或验收; 纯基础理论项目成果和已获得专利的技术成果,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进行成果鉴定、验收。
第六条 凡是国家、部或省下达课题或项目,均由下达课题或项目的单位组织鉴定。
第七条 凡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其鉴定资料必须齐全。资料应包括: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鉴定大纲、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报告、检测报告、查询报告工艺报告、经济效益分析、用户报告、企业标准、附件等。
第八条 拟鉴定的科研成果,由完成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向所在的院、校(直属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并将全套鉴定材料交到科研管理部门。由项目所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组提交的鉴定、验收材料,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成果经科研处审定签章后,上报组织鉴定单位批准。根据完成成果的特点可选择的鉴定形式有: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
第九条 鉴定会的会务由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跨学科、跨学院的重大项目由学校科研处负责。
第十条 鉴定会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将“鉴定证书”一式五份及整套鉴定材料3份连同原稿交所在科研管理部门。经所在部门审核,科研处审定盖章后上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批签章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协作课题的鉴定,我校参加由主持单位组织的鉴定会。鉴定结束后把鉴定材料一套交到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鉴定费用原则上从课题经费中支出,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归档
第十三条 全校教师、科研人员可通过“延边大学科研管理系统”随时输入自己的科研成果之后,带成果原件到校科研处确认,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凡在世界权威性杂志发表并被四大检索系统《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应用科技索引》(ASTI)、《科学学术会议录引文索引》(ISTP)收录在内的论文,均上交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一项成果实行一次上报登记原则,凡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或主持单位上报。
第十六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把“鉴定证书”和鉴定材料及所有技术材料,在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 科研成果的请奖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处根据各级各类研究成果的评奖条件及要求,组织学校科研成果的报奖、评奖工作。
第十八条 凡通过鉴定并已登记公报的科研成果,按其学术价值、技术水平、应用范围、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可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
第十九条 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科技成果符合上述有关奖励条件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各院、系、所审查后报送科研处,经学校审定后向上级申报。
第二十条 凡获奖的科研人员,获奖后应及时把获奖成果输入到“延边大学科研管理系统”并带成果原件到校科研处确认(交一份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校评奖工作,按《延边大学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理论研究成果(含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成果负责人通过出版专著、公开发表论文及在有关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报告等形式进行推广。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向各级学术刊物推荐本单位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已成熟的应用开发项目成果和需转让的成果,由项目组和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向社会推荐和转化,由校科研处代表学校签定成果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凡纳入学校计划内项目(以学校作为主持单位)包括横向项目的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其他个人或部门无权签定成果转让合同。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主持的项目,由合作单位商定其所有权。违背者将追究其责任,其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科技处、社科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校原有的《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延边大学科学技术处、延边大学社会科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