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延边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延边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我校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制定学校专利的工作规划。
第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审查专利申请,负责专利权的维护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第三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 根据国家《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六条 我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和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四章 专利的申报
第九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专利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凡决定申报的专利,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或发明人)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工作。
第十一条 发明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
第十三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五章 专利实施
第十四条 专利权的转让是以专利权人变更为前提的,一次性买断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方式。专利权转让后,除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仍享有署名权、荣誉权等外,原专利权人失去对该项专利的一切经济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专利权的转让,需由发明人提出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转让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专利的实施需经学校同意,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如发明人擅自转让、实施该专利,损害学校权益的,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十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明人负责按时交纳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等。
第十八条 对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人的奖励,按照《延边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执行;学校专利转让费,按《延边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延边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